行仁律师事务所是国内为数不多的专业化精品律师事务所,只接受刑事辩护案件,其他案件一律不接。区别于其他传统律所一个案件只有一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局限,行仁律师通过一体化运营、流程化、标准化的模式提供法律服务。我们把全部的心思投入到每一个案件,心无旁骛,精益求精,只为不辜负您的委托。
无罪辩护
取保候审
律师会见
罪轻辩护
不予起诉
缓刑判决
不批捕
风险防控
岳某系某公司员工,公司以投资为名与客户签订投资合同,吸收资金。岳某为受害人A某介绍投资回报情况,并为A某争取到较高的收益回报点。此后,A某将500万元打入公司负责人的银行卡后,公司负责人又将钱款打入岳某亲属的银行卡内,且公司大量钱款均通过其亲属银行卡流转。截止案发之前,公司一直没有偿还受害人任何款项,后受害人报案。
岳某找到行仁律师事务所,希望行仁律师帮助其进行刑事风险防控和法律分析。行仁律师介入案件后,帮助岳某对案情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激烈的讨论,行仁律师团队的专家、资深律师均提供了大量的可行性方案,为本案的有效辩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最终在岳某被羁押后,成功为其争取到了不予批捕的结果。
张某系某润滑油脂有限公司的员工,其公司存在没有授权便生产、销售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018年6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大部分公司员工因此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张某在公司工作多年,作为公司老员工主观上认为对公司情况相对了解,但对于自己为什么突然被捕却是一头雾水。张某的家属找到行仁律师事务所,行仁律师在张某及其家属对案情完全不清楚的情况下接受委托。
行仁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会见等事宜,加班加点了解、梳理基本案情,制定详细提纲、具体分析,提出本案最大的突破点是张某主观不具备犯罪故意。因假冒注册商标罪需要主观犯罪故意,而张某虽在本公司上班并参与生产过程,但对具体情况并不知情,其行为没有犯罪故意,所以行仁律师根据这个切入点第一时间出具法律意见书,并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协调。在行仁律师的努力下,检察院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郝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被刑拘,郝某家属找到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刑辩团队进行咨询,行仁律师通过与家属的细致沟通基本了解了案件情况,就案件事实与家属进行分析,并耐心为其讲解法律规定,给出初步法律意见。
行仁专业刑事辩护团队接受委托后,根据标椎化办案规定,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召开了团队讨论会议,对案件案件情节及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实时与侦查机关保持沟通的流畅,提交了郝某应然不被批准逮捕的相关证据。在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间,行仁律师多次与检察官、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就郝某在本案中伤害行为的性质进行沟通,综合论述建议检察院不予批捕。在审查批捕期限到期前,检察院最终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批捕决定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当晚将郝某释放。
吴某系某村村民,其于2013年某日承包村里大坑,在未交纳承包款的情况下将大坑转包给其他村民,村民给付给其相应转包款,后吴某以曾经为村里垫付的票据向村里申请核销,未果。在吴某曾任职村委会期间,其独自审批核销招待费2万余元。
2019年5月29日,吴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监察机关留置,吴某家属找到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刑辩团队进行咨询,行仁律师通过与家属的细致沟通基本了解了案件情况,就案件事实与家属进行分析,并耐心为其讲解法律规定,给出初步法律意见。家属与之前咨询过的律师进行比对,当即决定委托行仁律师,并提供相关手续,签署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
行仁律师介入案件,成功在批捕期限到期前最后一天,为吴某争取到不予批捕的结果。
张某系出租车司机,其应出租车车主的请托,两次为其购买冰毒且事后存在共同吸食的行为。第二次代为购买之前,出租车车主曾提出过买点一起吸食。在第二次购买毒品后,张某在
出租车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扣除部分毒品。
在侦查阶段,行仁律师团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进行研讨,最终行仁律师团队把案件重点分别放在分析犯罪构成、取保候审上。行仁律师基于对案情的深入了解,提出以获利或变相获利为目的帮助购买情节情况并形成《不予批捕申请书》并将事发的前因后果、详细过程与检察院进行全面的沟通,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最终检察院采纳行仁律师的辩护意见,在侦查阶段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8年3月26日,郭某因其楼上居民王某噪音扰民,上楼与王某进行理论。后二人发生口角,郭某被王某殴打,郭某在还手过程中用拳头将王某头部打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7月7日,郭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羁押。2019年1月16日,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郭某提起公诉。
2019年3月,本案开庭审理。庭审后,郭某家属找到行仁律师事务所。
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辩护团队在接受委托后,根据标准化办案流程,立即组织多名资深律师对该案进行讨论,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给出进一步法律意见,确定辩护方向,在行仁律师的努力下,本案于法院审理阶段在已经开庭的情况下,郭晓笛先行被取保候审,随后检察院撤诉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起诉决定。
刘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成立B公司向公众吸收存款用于A公司发展经营。一段时间后,因A公司经营不善,遂又成立C公司,并将B公司吸收的资金用于C公司的发展经营。
因B公司与投资人约定较高利息,资金链断裂后,B公司无法偿还投资人本金及相关利息,遂投资人报案,经了解,本案涉案金额近亿元。2019年3月18日,刘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拘,家属找到行仁律师事务所。
行仁律师介入案件,基于对案情的了解,行仁律师多次与检察官就刘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犯罪性质进行沟通,综合论述建议法院不予批捕。在审查批捕期限到期前最后一天,检察院最终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批捕决定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日将刘某释放。
郝某是沈阳某绿化工程负责人,直接管理绿化工人。一日,绿化工人卞某某在点名时不配合工作,郝某出于警告和管理,从背后抱了卞某某一下。次日,卞某某正常上班。后卞某某辞职并报案,声称郝某对其故意伤害,经诊断,卞某某两根肋骨骨折,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郝某被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
本案尽管案情简单,但了解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和郝某及其家属的迫切期待之后,行仁刑辩团队多次讨论,具有医学背景的主任律师提出本案的鉴定意见可能存在问题,应该重点审查,主办律师结合证据情况以及团队意见,作出帮助郝某申请不予批准逮捕,争取取保候审的决定。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郝某某在黄金37天之内成功被取保候审。
李某某担任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某镇林业站站长一职。2017年6月21日,李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在案件已经进入的一审审判阶段时,行仁律师受李某某委托介入案件。
经过对案情的全面的梳理,行仁律师认为,李某某已经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了应尽的义务。被告人李某某只对2013年春节之前杨某某滥伐的行为负责,之后李某某已经退休,不再参与砍伐管理。且李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即使认定李某某存在玩忽职守行为,其情节也非常轻微。行仁律师据些提出辩护意见,并与办案机关多次进行有效沟通。最终帮助李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20xx年x月x日x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团伙五人盗窃两根压铁及两根栅板,后销赃获得97720元,陈某某在本案中负责运输且分得2500元。经鉴定,被盗的两根压铁及两根栅板,总价值为人民币351936元。
检察院以盗窃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
行仁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各种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了解,从案件事实入手。首先,行仁律师提出退脏退赔的建议,因涉案金额较大,我方系共犯中从犯,其他主犯又不主张退赃退赔,给我方造成一定的困难。在行仁律所和家属的多番努力下,最后大家合力将被盗物品找到固定厂家定做,在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并将盗窃数额由一开始起诉的351936元,直接降到 245000元,成功为被告争取量刑;其次,行仁律师向法院提出被告人系此案件从犯并提交一系列证据及辩护意见,最终得到法院采纳,从轻处罚被告人。
林某报警称:吕某暴力讨债,并对其持刀威胁,林某出于恐惧为吕某取出8000元现金,并写下32万元的欠条。吕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家属心急如焚,找到行仁律师。
拘留后到逮捕前,是刑事案件的重要阶段,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的时间往往比较短,因此行仁律师在检察院受理申请的当天,就向检察院提交了吕某本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涉案刀具一直没有找到、被害人陈述无法得到印证的辩护意见,因此成功争取到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吕某被取保候审,重获自由。
之前联系咨询过行仁律所,律师回答思路清晰对案情分析的很到位,律所就在新地中心离我家还挺近的,律所环境也不错,会客室,谈案室,模拟法庭等,在沟通中能感受到律师很专业,对我提出的问题都会清晰且详细的解答,给我的感觉比较亲切,这样的律师值得信任委托。
我是靠熟人推荐找的赵磊主任,听了律师对案情的分析之后心里比较有底了,直接就委托他们为我辩护,看中的是他们律所专做刑事案子和团队律师共同办案这点。费用方面是按照委托阶段收费的,价格也合理。对他们律所的印象蛮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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